◎ 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篇 法規連結「修正日期109.06.10」 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 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 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 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 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本文章若對您有幫助,麻煩在下方點個讚,謝謝。 免費諮詢專線 0915-678955 陳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