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法規連結「生效日期111.05.01」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 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 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被保險人由於執行職務關係,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 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 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本文章若對您有幫助,麻煩在下方點個讚,謝謝。 免費諮詢專線 0915-678955 陳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