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雇主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 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 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 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 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駕駛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 之損害。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侵害生命權」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侵害身體、健康」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被害人之家屬精神慰撫金」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 ◎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被害人精神慰撫金」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 當處分。 ◎ 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物權損害」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 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侵權時效」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應付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 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回復原狀」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 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 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無法回復」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 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損害填補」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 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繼承順位」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本文章若對您有幫助,麻煩在下方點個讚,謝謝。 免費諮詢專線 0915-678955 陳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