顱內出血
失智症
脊椎骨折
肢體無力
肢體骨折
酒醉駕車
無照駕駛
肇事逃逸
一車事故
代位求償
特別補償基金
強制險
第三人責任險
勞保理賠
保險理賠
申請調解
如何調解
路權分析
號誌爭議
應備文件
求償項目
保險少賠
工作損失
精神賠償
診斷書如何寫
如何提告
訴訟程序
刑事附帶民事
社會福利
防止脫產
 
工作損失  
           

被害人因事故導致無法上班,且經醫師評估並註明在診斷書上,須居家休養期間之合理薪資補償。  
依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損害賠償,應以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另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若導致殘廢也就是喪失或減少部分身體機能,另可求償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補償,實務上應可計算至65歲。             

本文章若對您有幫助,麻煩在下方點個讚,謝謝。
免費諮詢專線 0915-678955 陳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