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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連結
「修正日期111.02.18」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時效」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
六個月內
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
附帶民事訴訟
」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
前,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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